死刑又稱無期徒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壹,意思是基於法律賦予的權力,結束壹個犯人的生命。在我國,死刑分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我國,壹個人被判處死刑後,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都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個程序被稱為死刑復核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同意執行死刑,才能真正執行死刑。但是,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壹些死刑復核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後,沒有任何回應,個別案件的復核期長達數年。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程序對死刑有異議,改判死緩的,同時是核準程序,即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立即執行,不得上訴。如果被告人及其親屬認為案件確有錯誤,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上訴不影響判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壹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壹)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罪犯在行刑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