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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表見代理和越權行為?

法律分析:表見代理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代表人的權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善意相對人基於壹定的客觀事實有正當理由認為自己沒有超越代表人的權限,其代表行為有效的壹種制度。

超越權限行為是指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該代表的行為有效,除非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相關法律承認表見代理或表見代理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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