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機構改革後,森林公安作為地方公安系統的派駐機構,將直接劃歸地方公安機關管理,使用政法專項編制作為公務員。專職森林滅火職能劃歸應急管理局,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與人、編壹起劃歸應急管理局,成為其下屬機構。此外,檢查站、護林站、林政大隊等其他機構與林業和草原局壹起劃歸自然資源局,參與所屬機構改革。
法律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條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和救濟。
實行林業行政綜合執法後,森林公安機關的林業行政執法活動受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和上級森林公安機關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森林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所屬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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