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有效學位證、畢業證1份,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1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報告1份;
4.1份《錄用公務員審批表》(參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單位>)和1份《公務員登記表》(參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單位>)(檔案管理單位需加蓋鮮章);
5.公務員(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全部無基本稱職及以下證明(按幹部管理權限由單位或主管部門出具);
6.1甲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報考“綜合管理”崗位的除外);
7.近期任職幹部任免審批表(按幹部管理權限由單位或主管部門蓋章,須體現報考崗位所需的工作經歷);
8.應聘“綜合管理”崗位的人員應出具2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的證明(由經歷所屬單位出具);
9.報考“行政復議(二)”崗位的司法輔助人員出具在司法所2年以上司法輔助人員工作經歷證明(縣司法局出具);
10.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