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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唐行政立法的差異

北宋政權是在五代十國割據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因此,宋初統治者以削弱地方割據勢力,恢復政治經濟秩序,建立統壹的高度中央集權國家為基本國策,采取了壹系列專制集權措施,將軍權、政權、財權、司法權集中到中央政府和君主手中。唐朝的中央制度沿襲了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度。

唐代三省六部是指中央政府的三個中央機構: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書省繼承皇帝的命令,起草詔書;經省政府審核批駁後,報請皇帝批準;尚書省負責執行皇帝批準的詔令和各項政令。三省酋長集體出任宰相,三省職權分工明確,各有分工,相互制約。尚書省由官、戶、禮、兵、刑、工六個中央行政部門組成。負責吏部官員的任用、考核和管理;戶部主管戶籍和財政收入管理;禮部主管祭祀、禮儀、教育、科舉等。兵部主管選、考、武、軍政等。六級以下的武官;刑部對大理寺審判案件的審查和首都官員對案件的聯合審理;工業部主管土木工程、水利工程、農林牧業(軍馬除外)、漁業。六個部門各有四個分部,負責行政事務。

宋朝建國後,為了防止軍閥割據,甚至“黃袍加身”重演,武將戒備森嚴。宋太祖認為,壹百個儒臣貪汙的危害,不等於壹個武將的威脅。所以我們采取崇武抑武的政策,限制武將的權力,派文官負責軍政和地方行政。在司法人員的任用上,更註重儒生、法學教育和考試。由於科舉選士,選儒官治獄,削弱了武將的權力,改變了五代軍閥割據司法的局面。為了消除五代以來嚴刑峻法的影響,宋代立法提倡寬大,強調慎刑、寬刑,創設了斷棒法以減輕刑罰。宋朝皇帝經常親自檢查和記錄囚犯,加強對司法活動的檢查和控制,糾正壹些不公正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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