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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法律分析: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壹般有五種:1,壹般采用直接送達;2.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可以留置送達;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送達;4.郵寄送達;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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