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通過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二)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