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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條件下如何認定優先續展權

房屋續租的權利稱為優先租賃權。優先租賃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需要繼續租賃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優先於其他第三人取得租賃權。

法律分析

優先權是壹種有限制的物權,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享有。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價格相同,即租金應該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也應該相同。如果是分期付款的話,分期付款的方式也應該是壹樣的。可見,房屋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那麽房屋出租時,承租人也應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這並不違背立法精神。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業主對* * * *所有的財產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承租權”不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足夠程度的違約責任,防止出租人在利益驅動下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時違約,就有可能實現“優先承租權”。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優先購買權”,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合同當事人約定該權利。所以這種協議只要是雙方協商達成的,就應該被認為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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