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解和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
達成協議解決爭端。
3.仲裁。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當事人將自覺履行裁決。
行或由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解決爭議。
4、訴訟和解。訴訟解決是指糾紛當事人壹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和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和事實清楚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