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決壹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2.當事人應當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履行義務;
3.績效期從最後壹天開始計算;
4.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5.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6.生效後兩年內當事人不履行且不申請執行的,執行權可能受到限制。
法院判決的執行程序:
1,立案階段: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
2.通知階段: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告知其履行義務的要求;
3.財產調查階段: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確定執行措施;
4.執行措施階段:法院采取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壹系列措施,確保判決的執行;
5.履行階段:被執行人根據法院判決履行義務,如交錢、交付財產;
6.結案階段:任務完成後,法院作出結案決定,執行程序結束。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壹旦生效,具有持久的法律效力,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或者法定的履行期限內完成義務,履行期限壹般從履行的最後壹日或者文書生效之日起算。但判決生效後兩年內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又不申請執行的,其執行權利可能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9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