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人員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必須對壹個人或者住所進行搜查。
二)搜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人或者單位無權進行。3)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4)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場,並且有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5)搜查女性身體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6)必須為搜索制作搜索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