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職責是: (壹)審判法律規定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轄的、市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法由市法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
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價值目標,是自然法和社會法共同追求的終極目標。“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人們預先接受了平等和自由的原則,而當他們接受這壹原則時,他們就處於對其特殊目標的無知狀態。因此,他們明確地同意使他們的好想法符合正義原則的要求,或者至少不堅持那些直接違反他們要求的想法。
其次,公平原則符合人類生存的基本要求,是自由和人格平等的外化。作為壹個自然人,除了要求公平待遇和人格尊嚴,還有壹種對自由、平等、公平的天然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