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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保全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訴前財產保全。保全後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法院將主動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依法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後,有哪些情形可以由法院解封?

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

2、財產保全由被保護人提供其他等價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更保全標的為被保護人提供擔保財產,並啟封原被查封財產;

3.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經法院認定保全的標的物有錯誤的,可以由法院裁定解封,依法撤銷原查封裁定;

5.申請人的訴訟或者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法院應當啟封;

6.有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由法院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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