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第十三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預繳訴訟費用通知書的次日起七日內預繳訴訟費用;反訴案件,反訴方應當在提起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提前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提前繳納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緩繳。當事人未預交且在預交期內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都上訴的,上訴當事人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繳。上訴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延期申請的,上訴自動撤回。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