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2.《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2.《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對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非本人不能表示意思,本人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扶養、撫養、撫養義務,不出庭不能查明案情的被告。
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