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法定事由已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具有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二)法定事由發生在最近六個月內。法定事由消除,剩余時效期間不足六個月的,是否應當補足六個月?《民法通則》沒有規定要補滿六個月。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以外的訴訟時效類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九十四條* * *因下列障礙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壹)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