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條是關於公約的適用範圍。
第壹
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者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壹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在不同國家有營業地的事實,如果從合同開始或在合同訂立前的任何時候或
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披露的信息都是隱形的,不應予以考慮。
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以及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質。
,不應該考慮。
c國家法律。以合同為準。當事人意思自治。?
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國和B都是締約國,所以適用本法。
因為在中國法院,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第41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合同的適用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反映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在這個問題上,當事人沒有選擇的余地。賣方A公司是特征履約方,其經常居住地法為中國,因此適用中國法律。
以上是我的拙見,希望大家共同探討。實驗對象是壹名法學院學生,對嗎?好好學習,先看法律再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