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其融資環境。
第十七條國家推動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促進中小銀行、非存款類貸款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鎮等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大型國有商業銀行應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區域性中小銀行要積極為所在地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第二十條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應收賬款付款人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和付款人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