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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成立的順序是怎樣的?它們是什麽時候建立的?

五個自治區成立順序為:內蒙古自治區(5月1947、1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0月1955、1成立)、廣西壯族自治區(3月5日1958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65438+)

自治區的行政區劃級別與省、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相同,其地方政府在內部事務上的自治程度將高於其他省級行政區。

自治區的設立是基於中國的具體國情。它是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壹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它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壹部分,與國家的關系就是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關系。

擴展數據:

中國的自治區制度:

自治區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設立相應的自治機關,實行自治,讓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的地方事務。

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壹制度被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

自治區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它們的實行有利於發展國民經濟,實現祖國和平統壹,鞏固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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