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雖然法律規定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權,但如果被錯誤剝奪,法院會另當別論嗎?

雖然法律規定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權,但如果被錯誤剝奪,法院會另當別論嗎?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措施傷害不法行為人,制止不法行為人的行為。自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有兩個特點:壹是客觀上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第二,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對於防衛過當的處罰,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認為他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從而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除刑法另有規定外,因火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依照火災、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而實際上沒有造成輕微傷,故故意傷害罪不應作為犯罪處理。重傷的故意明顯,已經開始了重傷的行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的,以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於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有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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