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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制度的創新

三省六部制和租佃制。

隋朝從北魏開始實行調租,調租次數比北周輕,農民服役時間更短。後來規定“50歲,不役不租”,即支付壹定的帛金代替役金。

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佻寬厚的思想改革稅制,實行租庸制。唐朝的租佃制沒有年齡限制。唐初實行兩稅制度時,運行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國民收入穩定。但自叛亂以來,戶籍失修,生產被毀,國家支出大增。舊的租金到平庸的制度已經過時,必須被兩種稅收制度所取代。

租平調的破壞原因是均田制的破壞。租平調制度是配合均田制的,然後均田制被破壞,租平調是行不通的。唐朝的人口持續增長。後來政府沒有足夠的土地實行均田制,土地所有者得到的土地不足,卻要繳納固定的租租調整,農民負擔不起,不得不逃亡,導致租租調整制度的破壞。另外,唐朝中期以後,土地兼並很重。雖然均田令禁止買賣土地,但經政府批準,土地仍可轉讓,使官僚、寺院等無階級家庭可以兼並土地。失去土地的學生還要交房租,付不起就要出逃。大量學生的外逃減少了收稅人的數量,減少了國家稅收,說明租平調的破壞是由於均田制的破壞。

租轉庸制度本身就有很多漏洞,以後還得毀掉。首先,階級戶和無階級戶的區別,使得無階級戶不必承擔勞動負擔,並享有占地建莊園的特權。而且原來免班戶的戶口稅和地稅也是由班戶承擔的。租均調整中的固定稅率在每個人都擁有100畝土地的情況下是公平的,但後來人們支付與100畝以下土地相同的稅是絕對不公平的,因此租均調整在不適當的情況下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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