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補辦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 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恢復原狀; 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單位未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批準或者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價;
(四)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