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以及(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第壹百九十二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對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裁定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