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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部門權責不清,執法有差距。通過近幾年的改革,相關領域頻繁出現的權責交叉不清,同意執法的部門之間執法環節銜接不夠,執法不規範,存在運動式執法、選擇性執法等問題。由於行政執法涉及面廣、數量大,開發區執法力量相對薄弱,不可能長期、定期執法。只能是問題比較突出或者領導重視,上級又安排突擊執法,導致違法者沒有得到及時處理,反而撞了人倒黴,讓群眾對行政執法產生誤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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