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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客體的三要素

版權客體的三要素:

1.著作權的主體,或稱著作權人,是指依法享有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壹定條件下,國家也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2.版權的內容是作者的權利;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以下五項權利:發表權;簽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性;使用權、使用許可權、獲得報酬權和轉讓權;

3.著作權的客體是指作品和作品的傳播形式。

受版權法保護的內容:

1,文字作品;

2.口頭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4.藝術和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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