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的主體,或稱著作權人,是指依法享有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壹定條件下,國家也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2.版權的內容是作者的權利;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以下五項權利:發表權;簽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性;使用權、使用許可權、獲得報酬權和轉讓權;
3.著作權的客體是指作品和作品的傳播形式。
受版權法保護的內容:
1,文字作品;
2.口頭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4.藝術和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