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解除、保全和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則
2.雙方或多方(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關於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的協議。這種合同是產生債務的最常見、最重要的基礎,所以也叫債權合同。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疇。合同有時指發生某些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稱為契約。如銷售合同、指導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和車間之間簽訂的合同。
3.根據國家經濟計劃直接簽訂的合同叫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普通合同,也稱計劃外合同,不是以國家計劃為基礎的。公民之間的契約是典型的無計劃契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益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經被控制在很小的範圍內。
4.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形下,壹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可以因壹方行使撤銷權而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企業因行政命令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因不可抗力和壹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履行的,允許壹方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5.即修改、補充或取消已成立合同的全部內容。合同壹方因任何原因需要修改或補充合同的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即隨著雙方達成新的協議,原舊協議變更或解除。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仍按原合同形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