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治條例是我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賦予的職權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通常規定本地區實行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等重大問題。它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基本依據和活動準則。自治區的自治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單行條例是指只規定某壹事項的法律,或者只適用於某壹地區或某壹人群的法律。在頒布壹部系統的、集中的法典之前,各國應制定單獨的法規,以滿足實際需要。即使在《規範》頒布後,由於《規範》不能完全包含本部門的法律規範,往往會制定單獨的法規進行補充。在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和批準單行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五條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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