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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法律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四條,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第七十四條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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