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壹是國家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
二、各地區、各部門已出臺優惠政策,有規定的,按規定時限執行;沒有規定時限,確需調整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定的原則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繼續實施。
三、各地、各企業已簽訂的優惠政策合同,繼續有效;對於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區、各部門今後制定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外,涉及中央批準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應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其他經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後實施,安排的支出壹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