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4米,裝載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2、其他運載貨物的機動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5米;
3、距地面4.5米以上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處罰。
壹般來說,機動車的裝載應符合核定的裝載質量,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灑落或散落。
超寬超高貨車的處罰標準是:
1.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運輸單位車輛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裝載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裝載質量,裝載長度和寬度不得超過車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運載貨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4米,運載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運載貨物的機動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5米;
(3)摩托車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1.5m,長度距車身不得超過0.2m。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把0.15m;三輪摩托車的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客車除車體外部行李架和內置行李箱外,不允許載貨。乘用車行李架離車頂高度不得超過0.5米,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