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挖根、剝皮、過度修剪,造成森林、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至3倍的樹木。
可以並處林木價值1至5倍的罰款;拒絕補植或者補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樹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擅自開墾林地,造成森林和林木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未毀壞森林、林木或者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以下的罰款。
森林法第74條。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開墾、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林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毀壞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並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砍柴、毀苗、啃食幼林地,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原地或者異地補植毀壞的林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屬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挖沙、尾礦、礦渣等可能造成林地汙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