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是投放的危險物質足以危害不特定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比如:壹是在不特定人群的食物或飲料中投放危險物質;二是向河流、池塘、水井等投放毒藥。人和牲畜使用的;三是在壹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和傳染病病原體。如果只是將毒藥投放到特定人食用的物品中,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另外,該罪屬於危險犯,其成立不需要造成不特定多數人中毒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其行為足以危害公眾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