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動物受《防止虐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其相關條例(第169A章)管制。在該條例下,虐待動物的定義是寬泛的,任何人采取或不采取行動,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都可以定義為虐待動物。
暴力行為
任何人主動虐待動物,或者讓自己照顧的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都是對動物的暴力對待。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踢打或虐待動物,使任何動物超載或折磨或激怒它。
任何導致、助長或協助毆打或挑釁動物的行為。
忽視或者冷漠。
未能為其照料的動物提供足夠的生存空間、食物和幹凈的水。
飼養動物的封閉空間不幹凈,光線、通風、排水差,也缺乏良好的維護。
用來養動物的籠子不允許動物隨意走動。
在進口、裝運、工作、運輸或飼養動物時,允許將動物置於會造成“不必要或可避免的痛苦”的封閉空間內。
罰款條款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違例者可被判入獄三年及罰款20萬元。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A章)的有關規定,違例者可被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