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兩個願望):
雙方到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臺灣省當事人在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證,經臺灣省SEF核實後,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所有手續。
2.離婚判決:
雙方可在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提出離婚訴訟,大陸婚姻法關於離婚的有關規定:
大陸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大陸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應該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大陸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將憑民事判決書和確認書到當地公證處公證,帶回臺灣省。經SEF認證後,將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中國臺灣省法院申請承認。確認後到配偶戶籍所在地臺灣省戶政事務所登記。(兩個月至壹年)
3.離婚調解:
經中國大陸人民法院調解成立離婚的,民事調解書和送達回證(或調解有效成立證明)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後,再經SEF核實,到臺省配偶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