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收養登記機構提交收養登記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收養登記機構在收到申請後30日內對收養人進行審核,對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進行登記,並向收養人發放收養證;不符合條件者不予註冊。
2.棄嬰、棄兒要被收養的,收養機構會在公告前進行登記,查找孩子的生父母。如果60天內無人認領,可視為棄嬰、棄兒。
3.要想有合法的收養關系,壹方面不僅需要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成立,還需要收養人具備相應的必要條件;另壹方面,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和證件,才能辦理正式的收養登記。
擴展數據:
收養人收養孤兒的條件:
1.收養人無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2.收養人具有壹定的經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體力、智力、道德品質等方面具有壹定的能力,能夠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醫學上沒有不應該用的疾病。這種病壹般指精神疾病或傳染病。
4.夫妻雙方同意共同收養子女,雙方均已年滿30周歲。
如果壹個男人想收養壹個沒有配偶的女人,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至少要達到40歲。
6.如果想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孩子,可能不受壹些相關規定的限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雙方有同壹個祖先,三代以內。
7.被收養人是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托兒所等福利機構查找不到棄嬰或者其生父母的子女的,可以免除收養人無子女、只能收養壹個子女的限制。
有兩個主要的收養機構:
1.公證處,即全國各地市(區)、縣的公證處,是我國收養的主要機構。
2.基層政權或戶籍部門。沒有公證處的,可以由鄉鎮政府機關或者戶籍部門辦理收養登記。今後,該建議應由公證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