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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法律分析:要約和要約邀請在合同中的概念是不同的。要約邀請是指壹方當事人邀請另壹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壹經發出便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壹種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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