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司法機關為追究刑事責任而立案的案件。在我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和起訴——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
2.民事案件。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糾紛,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並明確界定相關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指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產權糾紛和因侵權產生的糾紛,如毆打他人造成輕傷,包括婚姻家庭案件。
3.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
4.經濟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國家認定的營利性機構,以及不當的非法經營、商業欺詐、商業間諜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經濟法相關章節規定,當地地方法院和人民法院均可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