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花費1.3萬元。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材料壹個多月後,保險公司回復說投保了疾病,拒絕賠付。陳女士和蔣先生同樣的感受是,保險公司的病史和針對疾病的保險是否過於寬泛?病史應該有病歷嗎?除此之外,健康人偶爾也會有高血壓。這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嗎?湖北華匯律師事務所霍琳律師表示,拒絕賠償的理由不應僅基於患者或患者家屬的口述和醫生後來的記錄。即使是健康的人,白天血壓也會有輕有重。所謂病史,應該是基於以前的住院記錄,醫生的診斷或者體檢記錄。針對姜先生的情況,霍先生表示,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代被保險人在通知書上打勾,是對被保險人的誤導。保險人證明已經履行免責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拒絕賠償。但蔣先生買了兩年多的第壹份保險,在新修訂的《保險法》生效後住院。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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