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改變或取消。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2.這是強制性的。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義務按照判決執行,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判決和裁定有什麽區別?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的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個;
3.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裁定作出後,可以記入筆錄;
4.上訴和抗訴的期限不同;對第壹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天,對第壹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天;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天,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