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盡量保存原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不應單獨用作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記錄證據的提交方式如下:
1.開庭時將錄音載體原件提交法庭,並將錄音刻錄成光盤作為副本提交法庭;
2.開庭時攜帶播放設備,錄音需要當庭質證。感覺很多律師和當事人都認為法庭有透視,不用電腦就能知道光盤裏面是什麽;
3.把記錄的內容整理成書面材料,把妳想證明妳的目的的談話內容標註出來,提示給法庭和對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
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