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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在醫療糾紛中的作用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中的法律屬於民法的調整範疇,具有調節作用。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壹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壹般情況下,國家不幹預。因此,醫療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進行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並未受到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幹預表現為民事訴訟,要求當事人起訴。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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