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遊者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
第二條所有賓館、飯店、招待所、客運倉庫、車馬店、浴場等。(以下簡稱旅館)接待旅客,無論是國營、集體、合夥、個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無論是專營還是兼營,無論是常年還是季節性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的治安管理,指導和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依法懲處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在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酒店工作人員和乘客應給予協助。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百度百科-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