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家庭婚姻中關於離婚的規定有三:壹、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而不同”。“夫妻不和,就不坐。”第二,提倡離婚。指的是丈夫提出的強迫離婚,也就是所謂的“成為妻子”。《禮記》曾經規定了七種成為妻子的理由:不孝敬父母、無子、淫蕩、嫉妒、身體不好、多嘴多舌、偷盜。《唐律》壹般也用這些條文。如果妻子犯了其中的壹條,她的丈夫可以不經官方判決而正當地與她離婚。只要制作壹份文件,由男方父母和見證人簽字,就可以解除婚姻關系。但與此同時,唐朝的法律也繼承了古代對女性“三不去”的規定,即三年喪姑不去,嫁時窮後來富的不去,現在無家可歸的不去。“三不”中的任何壹條,丈夫即使犯了“七出”,也不能提出離婚。第三,強迫離婚。發現“忠誠”和“非法婚姻”的夫妻,必須強制離婚。“義”包括打、殺、強奸、殺人罪。由政府判斷,如果壹方有見義勇為行為,法律會強制離婚,懲罰拒絕離婚的人。對於“違法結婚”的,也是強制離婚。
從唐代開始,夫亡後離婚再嫁司空見慣,不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與前朝的“壹邊倒”和後世的“小饑大恥”形成鮮明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