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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法院執行的後果

法律解析:拒絕法院執行的後果:(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二)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凍結、合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搜索。(五)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和票證。(六)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七)強迫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八)強迫被執行人支付逾期付款或者逾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9)繼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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