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是詐騙,涉案金額3000元,構成犯罪。“套路貸”案件的主要特點是:騙取被害人以各種名義簽訂虛增借款合同,虛增的借款金額達到壹倍甚至幾倍,然後以各種方式制造借口,以被害人違約為由,強迫被害人按照虛增的借款金額還款,再利用被害人無力還款的情況,迫使其同意用舊借款進行結算,而新借款則重復前面的步驟,從而大幅提高借款金額。“套路貸”侵害對象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而且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礙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政府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