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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國家資金立案的標準是什麽?

拿國家資金立案的標準要看具體情況和結果。

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下集體分配給個人,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拿了國家專項資金,個人會以貪汙罪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在法定情形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獲取國家資金的處罰規定

壹是查處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要堅持全面理解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統壹正確適用法律;堅持準確劃分責任,體現區別對待,貫徹寬嚴相濟原則;堅持從嚴控制、慎重處理,重點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失職和重大詐騙犯罪。

二是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嚴重弄虛作假,編造不存在的企業或者項目,偽造關鍵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3.如果國家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將獲得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用於企業彌補虧損,或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壹般不宜以欺詐罪對使用單位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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