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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關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專門對具體當事人的範圍進行了解釋,其中對近親屬的定義,所謂“近親屬”,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見,民法意義上的近親屬、刑事訴訟意義上的近親屬、行政訴訟意義上的近親屬的範圍不同,造成了《意見》中“近親屬”範圍確定的混亂。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法是從訴訟權利的角度規定的,不涉及經濟利益。如果認定《意見》中“近親屬”的範圍不合理;同理,也不應采用《行政訴訟法解釋》的規定。相比之下,民法意義上的近親屬側重於經濟利益,與《意見》的內容類似。因此,《意見》中“近親屬”的範圍應當參照民法意義上的規定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意見的通知》。

XI。論“特定關聯方”的範圍

本意見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及其他利益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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