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交換紅包,尤其是520元、1314元等特殊紅包,可能被認為是有特殊意義的贈與,不能在分手時主張返還。對於大額錢款或貴重物品的處置,可以備註說明轉移的真實意圖和目的,或者保留相關書面憑證,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雖然贈與不能成為社會財產所有權轉移的主要形式,不能直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但在現代社會,贈與仍然具有相當的社會意義:壹方面,贈與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平衡社會財富的分配;另壹方面,禮物可以溝通雙方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氛圍,減少社會矛盾。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方合同,即贈與人不計對價給付利益。
綜上所述,戀愛期間雙方發送的帶有特殊號碼的紅包轉賬,如“52,520,1314”,分手後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同時,法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也會考慮收入水平、消費水平、家庭收入、是否存在過錯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人的贈與目的是否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6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