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實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人員;
(2)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讓操作人員持特種設備操作證上崗;
(3)在用特種設備必須通過定期檢驗;
(4)使用單位必須制定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註冊標誌應當置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