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殘疾人最低工資標準。因工致殘的職工可分為以下三種傷殘等級,按不同標準享受不同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0個月工資。(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在試用期、熟練期、試用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五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下崗職工的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職工重新就業的,企業應當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或哺乳被辭退,休長假的,在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參加生育保險的,原工資由企業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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